(一)报名应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笔试、面试、体检的,以及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未按期报到的,均视作自动放弃。
(二)参加体能测评、笔试、面试、体检,均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三)市公安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如培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聘用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受聘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公积金)。
(六)本简章未尽事宜,依据或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