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聘期制。首次聘期四年(含试用期一年),受聘期间原则上在工作时间不再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专职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学校在聘期内对其按照专职管理干部进行考核。聘用期满,根据工作业绩,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
2.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时间从下发任免决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违反党纪国法、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以及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宜继续试用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免去试用职务,提前结束试用期。
3.受聘人员享受北京市事业单位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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