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
1.体检对象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携带身份证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2.体检标准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3.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其空缺的体检在该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照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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