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2016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招录对象
来源:易贤网 阅读:512 次 日期:2016-10-27 1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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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

招录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至2016年10月26日(此次公招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80年10月26日-1998年10月26日期间出生),2017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报考南充市监狱职位的考生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执行,即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5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及以下(1980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报考者本人有效毕业证记载的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拟报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一致。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人员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南充市2016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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