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成都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报考条件
来源:易贤网 阅读:1020 次 日期:2016-10-27 14: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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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考对象及范围

(一)招考对象: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

(二)招考范围:本科及以上学历面向全国、大专学历限四川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0周岁(1985年10月26日-1998年10月26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特警职位的人员不超过25周岁(1990年10月26日-1998年10月26日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6、其他条件。考生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7、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8、其他具有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情形的人员。

2016年下半年成都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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