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成都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录用审批
来源:易贤网 阅读:1075 次 日期:2016-10-27 14: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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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公示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二、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者,由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进行审核,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被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录用,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二)被录用人员报到后,根据报考职位来分别确定单位,其中,报考26010001、26010002职位的考生,由成都市公安局统一组织,报考26010012职位的考生,由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统一组织,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及名额见附件1);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附件1明确的分配去向进行分配。凡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录用。

(三)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评授警衔。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录用。

(四)按照《四川省公安民警最低服务年限规定(试行)》要求,新录用人民警察5年内(含试用期)不得申请调出。

2016年下半年成都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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