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范围及对象
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2016年7月31日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6年7月31日之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原件校验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关证书的,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
二、应聘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符合相关要求。
3.在编在岗人员应聘,须征得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4.委培、定向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5.符合《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二)公开招聘应具备条件:
1.年龄、学历、专业及从业经历: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年龄、学历、专业及相关要求;
2.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应聘者,在办理聘用手续时须提供服务期满证明、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结果的相关材料,届时不能提供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生。
6.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7.有违反其他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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