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充实我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管队伍,经康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面向全市公开招聘基层监管所临时协管员。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及岗位
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聘基层监管所协管员5名,炉城监管所1名,姑咱监管所1名,金汤监管所1名,新都桥监管所1名,沙德监管所1名。
二、招考原则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聘用的程序进行。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本市户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自愿从事基层监管所协管员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身体缺陷;
3、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
4、年龄在35岁以下(1981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
5、建卡贫困户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违纪被单位辞退或被开除公职(学籍)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吸毒等不良行为的,或有违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5、因身体情况不适应基层监管所执法辅助工作的。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6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报名地点:康定市炉城镇东大街198号溜溜城内街综合楼6楼(康定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报名联系电话:办公室0836-2831610,联系人:杨碧荣:18783638187。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者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取消其考试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2、报考人员的姓名以身份证原件姓名一致;
3、报考人员应持本人携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不含过期身份证),扶贫攻坚贫困户证明及其它相关证件、照片(2寸近期免冠照2张),到指定地点报名。
(三)资格审查。
1、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2、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者人数与招聘岗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3:1。不足规定人数要求的,按实际报名人数的比例削减岗位数。
3、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持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取准考证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五、考试程序
(一)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
1、笔试。采取闭卷方式,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2、面试。依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末位出现成绩并列的考生全部进入面试。面试主要考查应试者与职位相匹配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职位适应能力,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
3、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从高到低按职位录用名额等额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笔试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
六、体检、政审及公示
1.体检。参加体检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地点集中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所缺名额,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确定体检人数。
2.政审。由康定市公安局政工科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3.公示。对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招聘人员,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履行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康定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政审合格者,办理聘用手续,按程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备案。新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新聘人员被聘用后,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八、待遇
新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定额工资,享受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提供住宿。
九、纪律与监督
严格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试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人员,立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本《公告》由康定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康定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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