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公安部直属单位招考有关事项说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阅读:1020 次 日期:2016-12-09 16: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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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公安部直属单位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统一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工作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安部直属单位工作实际,切实推进部属单位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公安部直属单位组织开展2017年度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工作。

二、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相关公告,浏览全部岗位信息,确定符合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慎重报名。公告可以通过公安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ps.gov.cn)、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教育部大学生就业网(www.ncss.org.cn)、中国警察网(www.cpd.com.cn)、人民公安报查询。

准备符合要求的电子版标准证件照,红、蓝或白色背景,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大于300*215像素,照片清晰。应根据“公开招录平台”照片上传页面提示,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审核处理照片后再上传报名。

三、网上报名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报考人员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地填写所有报名项目,对在网上填写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信息,将取消考试及录用资格。

报名信息确认前应认真核查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报考单位和岗位专业等信息是否正确,报名信息及照片一经确认,将无法进行修改。

填写学习经历时,应从高中阶段填起。填写家庭成员时,应填写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由于网速等不确定因素,请报考人员错时报考。建议使用IE7及以上浏览器。如使用其他浏览器出现照片上传、登录等方面问题,请尝试IE浏览器重试。

四、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考岗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此次招录共有37个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岗位,专门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7年度应届毕业生招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考的岗位,而非公安院校毕业生、公安院校非公安专业毕业生不能报考这类岗位,可报考面向社会招考的岗位。

五、报名期间是否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岗位一经确认不得改报其他岗位。请报考人员慎重选择岗位。

六、如何界定“应届毕业生”,有何相关要求?

本次招录中所称“应届毕业生”是指将于2017年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应当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岗位要求专业条件为报考者最高学历对应专业。

七、报考人员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报考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岗位的,根据有关规定,35周岁以下人员可以报考,2017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报考考生应当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还应当满足报考单位所在地关于申请就业落户的有关要求。

八、什么是“XX地生源”?

XX地生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中,该地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学生。

九、对岗位信息的条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报考人员对招录岗位信息有疑问要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的,请与招录单位直接联系。招录单位咨询方式可在“公开招录平台”上查询。

十、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怎么办?

本次招录考试以身份证作为唯一身份证明材料。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须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机关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

十一、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

不组织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

十二、忘记登录密码怎么办?

请登录“公开招录平台”,按照提示使用找回密码。

十三、体能测评和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如何进行?

凡报考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岗位的人员,笔试成绩排名进入面试比例范围内的,须在笔试之后、面试之前,参加体能测评和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测评统一开展,具体时间、地点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具体内容可查阅网络公开文件。体能测评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再安排参加面试。

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结果仅供招录单位做个性评价参考。

十四、体检如何进行?

体检工作由招录单位组织报考人员赴指定体检医院进行集中体检,由体检医院负责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出具书面意见。体检合格人员方可进入考察。如遇体检不合格情况,可按综合成绩顺序递补人选。

检查项目、标准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招录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岗位的,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十五、对于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有何处理规定?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以下且不限于以下作弊行为,将取消考试成绩,并视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以及各类参考资料,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含坐错考场或座位,且未在开考前主动报告的),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采用各种手段在考试期间传递试题答案相关信息的;

6、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7、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8、阅卷工作中发现不同人员的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以及同一人员试卷前后笔迹严重不符,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如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以及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成绩,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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