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枣庄滕州市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报名须知
来源: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604 次 日期:2017-01-04 09: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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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员可以应聘?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凡符合《2017年滕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简章》(以下简称《简章》)规定的条件及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应聘。

2、哪些人员不能应聘?

(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2)现役军人;

(3)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3、留学回国人员应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除需提供《简章》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必须在2017年1月12日前取得,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审核。

4、学历学位高于岗位要求的人员能否应聘?

学历学位高于岗位要求,专业条件符合岗位规定的可以应聘。

5、如何界定应聘人员所学专业?

以应聘人员所获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6、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供的照片有什么要求?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必须是1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要求清晰,亮度足够,并且与进入面试后资格审核所提供的照片同一底版。

7、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定向招聘岗位?

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我市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3年、2014年、2015年招募和选派人员,其中,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仅限2012年选聘人员)报考的,以及从我市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定向招聘岗位。

8、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非定向招聘岗位吗?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非定向招聘岗位,但必须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9、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聘岗位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和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须与网上报名的照片同一底版)。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并能够正常毕业;其他人员应聘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在2017年1月12日之前取得)、就业报到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户口簿。

报考定向招聘岗位人员进入面试的,除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和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参加“到村任职”项目人员应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应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应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户籍证明和退出现役证。

10、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应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11、应聘人员是否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应聘人员在待审核期内可以更改报考岗位。

没有通过招聘单位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可改报其他单位或该单位的其他岗位,但系统自动禁止该应聘人员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岗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系统自动禁止该应聘人员改报其他岗位。

12、填报相关表格、信息时需注意什么?

应聘人员要仔细阅读《简章》及本须知内容,填报的相关表格、信息等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因信息填报不全、错误等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

13、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如何处理?

应聘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的相关政策规定,遵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人事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对违反公开招聘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取消本次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聘用、取消聘用等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是否有指定的考试辅导书和培训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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