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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钢琴调律师考试国家职业标准

[日期:2007-01-31]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1、职业名称:钢琴调律师

2、职业定义:在钢琴生产,销售和维修过程中,从事钢琴音色调试,音准定律、机件调整,部件整修的人员。

3、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4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4、培训教师: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过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过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的。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过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心个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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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小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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