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网络职业学院自主招生章程
来源:北京网络职业学院 阅读:890 次 日期:2017-03-13 14: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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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网络职业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简介:

1、学院名称、北京地区招生代码 北京网络职业学院;1135

2、学院类型、办学层次、办学性质 全日制民办专科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教育

3、学院地址、邮编 北京市房山区窦大路12号;邮编 102433

4、学院概况 北京网络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为主动适应我国大力实施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需求,培养技能型人才的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长、执行院长、招生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报名须知

第七条 报名

1、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北京市2017年高考并符合条件的考生。

2、报名网址 登录学院网站http://www.bjwlxy.org.cn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系统生成报名表由考生在学院网站下载后打印。

3、填报志愿 考生最多可选报三个志愿专业,可选择服从专业调剂

4、报名时间 2017年3月12日9:00至3月16日24:00,每天进行24小时报名。

第八条 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2017年3月18日至3月19日。

2、携带材料

(1)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4张,退役士兵还须带退役士兵证原件;

(3)本人在高中阶段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原件,以及盖有学校公章的会考成绩证明;

(4)根据国家统一高考的收费标准,报名考试费100元/人;

(5)现场确认无误后,颁发准考证。

第九条 考试

1、考试形式:笔试+面试

2、考试内容

(1)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文化基础和素质能力;内容包括中学语文、数学、外语的基本知识;

(2)面试:通过面谈考察了解考生的创新思维,语言表达、形象气质、特长爱好、职业倾向和动手能力等;

第十条 免试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免笔试,直接参加面试

1.获得区(县)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称号的考生;

2.高中会考语、数、外3科有1科达到B级且其它2科达到C级及以上的考生;

3.获得高中阶段校级及以上科技、文体类证书,各类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

4、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考核比重

1、笔试成绩 共150分,其中语文70分,数学50分,英语30分;免笔试的考生按135分计算笔试成绩;

2、面试成绩 共350分;

3、总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即总分为500分;

4、农村户籍 农村户籍考生在总成绩基础上另加50分。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对服从调剂考生进行调剂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规定,已被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今年的高考,未被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的高考。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文理兼收,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在学院网站公布,并上报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 入学报到

第十七条 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规定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到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且未向学校提交请假申请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提供国家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档案,由考生所在高中校(单位)提供,在开学后交学院存档。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

1、咨询热线: 010-81303630、81305314

2、传 真:010-81303630

3、网址:http://www.bjwlxy.org.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网络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北京网络职业学院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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