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大纲(经济法)
来源:贵州师范大学网 阅读:907 次 日期:2017-03-15 14: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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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查目标

本门专业课主要考察学生对经济法学和商法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原理了解和认识的广度和深度,以及运用所学相关理论和方法综合分析、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经济法学50分

商法学50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简述题:4小题,各10分,共40分。

论述题:2小题,各30分,共60分。

三、考查范围

经济法学:

1、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

3、市场监管法

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反垄断法上的豁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赔偿主体。经营者的责任。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缺陷与瑕疵。生产者免责的法定情形。广告。广告准则。广告活动。

4、宏观调控法

财政的概念、特征和职能。预算。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的范围。税收的概念、特征。税收的分类。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收体制改革。商品税法。所得税法。税收征纳程序法。金融。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价格听证制度。

商法学:

1、商法总论

商法概念。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在私法中的地位。商法的功能。商法的体系。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业名称。

2、企业法与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章程。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资本的构成。股东的出资。增资与减资。股份与股票。股东和股权。公司的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诉讼。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3、证券法

证券的概念。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证券发行。证券承销。证券上市。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上市公司收购。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4、破产法

破产的概念。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的受理及其法律效力。破产管理人及其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破产财产制度。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破产债权。破产别除权。破产抵销权。破产取回权。破产撤销权。破产财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5、票据法

票据。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追索权。本票的特殊规则。支票的特殊规则。

6、保险法

保险的概念。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四、样题

一、简述题:

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简述公司的特征。

二、论述题

1.试论述消费者权利的完善。

2.试论述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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