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热点:救护车过路费之争,是对生命的漠视
来源:易贤网 阅读:542 次 日期:2017-03-27 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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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救护车准备驶出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为该不该交12元过路费起了分歧。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24分钟,最终伤者家属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12月16日成都商报)

2月1日晚,荣县华康医院一名70多岁患者,因患有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病情加重、出现呼吸困难、缓解症状不明显急需转院,医院随即派出救护车将患者送往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料,救护车准备驶出乐自高速贡井收费站时,救护车驾驶员和高速路收费员因为该不该交13元的高速路过路费起了分歧,造成载着病重患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7分钟,并造成高速路出站口拥堵。(2月3日《华西都市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中国网彭仁平:救护车滞留,受害的是病人。为12元过路费驾驶员与收费员理论,导致载着病人的救护车滞留24分钟,暴露出救护车驾驶员、收费站收费员对病人的冷漠、对生命的漠视,难道病人的生命还不值12元过路费!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作为高速公路的收费员,正常收取过路费本无可非议,但也应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救护车是一种特殊车辆,需要争分夺秒的抢救病人,即便没有明文规定救护车载危重病人可免费,也应该法外人情,开启绿灯,免费通行,为挽救病人生命争取时间。

时间就是生命。救护车驾驶员本应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将病人送到医院抢救,但该新闻事件中的驾驶员竟为12元过路费停车理论24分钟,没有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缺乏病人生命高于一切的意识。为争取时间抢救病人生命,让他三分又何妨!

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尊重生命,尽快出台统一规定,及时将救护车纳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行列,为挽救生命开辟一条“绿色通道”。

@胶东在线潘宇涵:如果不是伤者家属交了这12元过路费,那这条“生命之路”是否仍会因此而堵塞?高速路收费员和救护车司机都有错,收费员的错在于其同事,当事的救护车司机说,平时运病人经过江南收费站时有时收费,有时免费。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四川2015年出台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均未规定救护车免交道路通行费,同一收费站对同一类车型却有了双重标准,看来这规定的执不执行要看当班的收费员的心情好坏和人情味多少了。司机的错在于其为了12元的过路费而停车与高速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理论长达24分钟,这显然是对伤者及其家属的不负责任,平时都交了还差这次了?

终究还是制度的错。对于救护车方面,明知救护车按照现行规定是收费的,为何不采取应对措施?为救护车加装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走不停车收费通道是否能最大程度地避免这钟尴尬?为何要将希望寄托于收费员的心情呢?对于收费站方面,为何不对此类事件下发明确的指导意见呢?如果规定要更多的去看员工的当班心情,那如此规定又何易于废纸一张呢?

解决还要靠政府。既然生命至上和生命无价已成社会共识,那么对于如救护车这类公益性较强的车辆则应当给予免交同行费,并对经营管理者进行行政补偿。当然,在免费的同时更要加强监督与管理,防止救护车违规私用的现象发生,杜绝救护车挟特殊路权横行霸道的事情发生。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牵头,更需要救助机构和高速公路方面的积极配合,万万不能让生命成为各方博弈的筹码,莫让人民承担制度之错,别让伤者因12元的过路费而错过了生命延续之机。

@河北公共党员网孙江斌:救护车担负着运输患者的责任,说是和死神赛跑也不为过,对于需要急救的患者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分秒之间很可能就是生与死的区别,片刻也耽搁不起。此次事件中的患者虽然没有那么紧急,但也不应成为耽搁的理由,无论患者情况如何,耽搁时间都觉不是好事。

救护车驾驶员要求立即放行,收费员却执意要求缴费。到底该不该交费,双方各持己见,收费员不放行,救护车也不缴费。伤者因此被耽搁了24分钟,如果不是病人家属缴纳了12元的过路费,还不知道会僵持到什么时候。

虽说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救护车不收费,但也不应该成为救护车耽搁的理由。即使收费,也大可以做做变通,收费员其实可以事后向救护车所在医院要求补缴过路费,救护车驾驶员也可以在缴费后要求医院报销。仅仅为12元过路费而僵持长达24分钟,这是对患者的极大的不负责任。如果真是需要急救的重症患者或重伤患者,后果不堪设想。

考虑到急救的公益性,如果高速路对救护车免收通行费并设置绿色通道,有利于提高急救通行的效率。但即使不免费,也不应成为救护车停滞的理由,缴费可以延迟,生命却延迟不得。

@搜狐付华:医院救护车这种做法,一方面缺乏对患者的责任心,没有把患者的生死、家属的利益放在心上,另一方面也把自己置于法律的危险境地,如果最终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导致意外情况发生,患者家属以救护车在路上耽搁为由向医院讨说法,医院恐怕将陷入很被动的境地。

对于救护车是否应交过路费的问题,在2004年之前,在很多地方是不收过路费的,这已成为一种“习惯性权利”,但2004年《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享受通行费减免优惠的只有六类车辆(包括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等),其中并不包括救护车,这样一来救护车的“习惯性权利”就没有了。但是,医疗系统一直心有不甘,总觉得自己属于“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应该享受这种优待,就一直采用各种手段“撞线”,甚至不惜在很多个案中以病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作筹码。

其实事情分析到这里,反而变得相对简单了,那就是对收不收要尽快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说法。不管是国家制定统一的法律要求,还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统一的管理规定,抑或是由地方政府以条例的方式予以明确,都应该尽快让高速公路收费方、医疗机构以及公众明白:救护车过收费站,到底是免费还是缴费。只要有了统一的说法,那么剩下的问题就简单了,如果免费,自然最好;如果还是要收费,则就要明确这笔钱应该由医院出,还是由患者一方来出。这样,遇到收费站,也就不用互相扯皮而耽误病人的运送救治,损害病人的利益了。

@大河网郭元鹏:救护车缴费之争,无非是一场权力的打架,是一场利益的争斗。在这场打架中,最大的输家就是患者。7分钟不算长,可是要看是什么情况。对于生命营救来说,别说是7分钟,即使是1秒钟也十分珍贵。早一秒就是生的希望,晚一秒就是死的无奈。在争斗的时候,谁想到了车上处于病痛折磨的患者。对于高速公路来说,不能唯利是图,对于特殊车辆是不应该收费的,要知道这些特殊车辆是紧急情况纾解的有效途径。几十块钱的过路费就这么重要吗?是生命重要还是人民币重要?这充分暴露出了高速公路唯利是图的本色,他们面不改色心不跳的为人民币服务的理念让我们寒冷。这也是为何高速公路总会演绎“到期了还哭哭啼啼喊赔本”的本源所在。

而救护车就都对了吗?无论是不是该收费,即使高速公路不讲究的错完了,你车上拉着患者岂能不知?车里的随行医护人员都不知道生命营救时间的重要?小小的过路费缴纳了又何妨?即使不情不愿,也应该是立即交钱而不是理论。等把患者送到医院后再理论也不迟。这恰恰暴露出了救护车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跑着跑着没有汽油了,跑着跑着车轮子掉了。如果把患者当家人,还会有这些问题吗?

“救护车过路费之争”无非是一场权力的互殴。他们谁都没赢,可是最大的输家是我们这些患者。

解析:大家都知道,救护车的本职工作就是救助病人,可以说,它的速度和效率往往和病人的生死直接挂钩。但是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这辆救护车,在经过高速收费站的时候,却因为12元的过路费问题和收费站僵持24分钟,直到患者家属自己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

可以说,医院救护车这种做法,一方面缺乏对患者的责任心,没有把患者的生死、家属的利益放在心上,另一方面也把自己置于法律的危险境地,如果最终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导致意外情况发生,医院也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说到底,急救车和收费站两家,都把生命当成了博弈工具,都急于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谁都没把病人当回事,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希望政府相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制定相关条文,把救护车列入公共服务范畴,给予不收费待遇,才能彻底解决这类纷争,患者救治自然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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