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办理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有关问题补充说明
来源:济宁市人事考试中心 阅读:1171 次 日期:2017-05-05 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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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6〕38号)明确要求各市要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同时,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依据济政办发〔2013〕35号文件,我市对在本辖区内单位工作的一级建造师考生免收考务费。

为规范报名考试秩序、维护我市考生权益,对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考生,可提供身份证明和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确为济宁辖区所属单位人员且与报考信息一致的考生,市人事考试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发合格证书。对于经审核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考生,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要求,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注销其合格证书,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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