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棠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715 次 日期:2017-05-22 16: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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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我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性质及办学地点

一、院校名称: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二、院校代码:13737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五、办学地点:校址:西安市水安路30号 邮编:710038电话:029—82601993传真:029—82601993 http://www.xahtxy.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学院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领导、招生处、教务处、党委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对招生工作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情况和组织管理及招生工作纪律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二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一条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一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志愿。

第三条 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四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五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一条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一条 学院在每年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同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普通高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与助学贷款政策,对家庭困难学生、学业优良学生,实行资助、奖励。形成了学院配合国家有关政策,以奖、贷、助为形式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

国家奖学金 8000元/人·年;

励志奖学金 5000元/人·年;

困难助学金 2500元/人·年;

特殊困难助学金 3500元/人·年;

第二条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高于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六章 毕业及就业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西安海棠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并执行国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海棠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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