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2017年遴选和选任有关问题解释
来源:淮安市政府网 阅读:4794 次 日期:2017-09-01 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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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的界定问题

《2017年淮安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任公务员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括本项。

二、关于年龄计算问题

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22日。比如35周岁以下,即1981年8月22日以后出生人员。以此类推。

三、关于年限计算问题

计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如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即2014年9月以前取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经历。以此类推。

四、关于分数计算合成问题

每项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五、关于职位其他相关条件界定问题

1、综合文字工作经历指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办公室、研究室等综合部门或者在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室、研究室、综合处(科)、宣教处(科)等综合处(科)室从事文字工作的经历。

2、职位条件中要求发表理论或调研文章的截止日期为《简章》发布之日(即:2017年8月18日)。

3、其他资格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界定范围,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具体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和把关。

4.本级机关是指市级、县级、乡级机关。

六、关于在淮安的部、省属垂直管理机构人员报考问题

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

七、关于党校学历报考问题

党校学历是指中央党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包括函授学历教育),按照省(区、市)委以上党校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统一考试合格录取的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的,可认定为党校学历。具有党校学历且符合职位(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八、关于成教、函授、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大学学历报考问题

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学历且符合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九、关于专业问题

公开遴选、公开选任职位专业要求为专业类别的,按《淮安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7)》执行。

十、关于部分市级机关如工商、税务、公安、国土等所属分局(或直属局)公务员报考问题

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

十一、关于中共预备党员报考问题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符合职位其他条件的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

十二、关于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人员报考公开遴选职位问题

在已审批为参照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满3年,人员现已办理参照登记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

十三、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四、关于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遴选和选任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办理调动手续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身份证号码。报名时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盖章出具带照片的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十五、关于报名资格初审结果查询问题

报名24小时内,上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如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在规定时间内,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十六、关于考察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一) 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 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 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五)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 自2014年8月3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七) 自2012年8月30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 自2014年8月30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十九) 自2014年8月30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一)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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