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东大学(威海)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阅读:2144 次 日期:2013-06-04 09: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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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高校用人制度改革,探索人事管理新机制,突破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的局限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学校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属地政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校新聘用的不列入事业编制的流动岗位人员,不包括按劳动用工(劳务协议用工)管理的人员。

在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之间只建立岗位雇用关系,不发生人事隶属关系。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原则:按需设岗,依法聘用,聘期管理,合理流动。

第四条 按非事业编制管理的实施对象:

(一)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专门设岗招聘的非事业编人员;

(二)经学校批准安置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

(三)经学校研究需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非事业编制用工领导小组,负责非事业编制用工的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用人部门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岗申请报人事处汇总,经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后,统一组织招聘。

第六条 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用工部门及非事业编制人员共同签订聘用合同。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首个聘期约定试用期。用工部门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或聘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合同期满用工部门不再续聘的、或岗位撤并的,学校可解除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的雇用关系。

第七条 用工部门及非事业编人员一方要求变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报学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续签合同,须报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晋升等,原则上由人事档案托管单位按原渠道办理。若符合学校相应岗位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请由学校代评任职资格。通过学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学校为其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标准由学校单独制定。

第十条 各用工部门(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除外)经学校批准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每月3日前根据考勤情况报送非事业编人员月薪。人事处核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按国家及属地规定为非事业编制人员依托山大威海学术交流中心企业户缴纳五险一金 (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学校从其月薪中代扣。

第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工部门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需要约定。

第四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组,成员由工会代表、学校代表、劳动者代表等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用工部门与劳动者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争议调解程序办理。

第五章 人事关系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关系不进入学校,人事档案由个人委托办理托管。

第十六条 学校不负责解决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威海市户口。凡符合威海市城镇户口申报条件的,学校可以协助申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非事业编制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聘用合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奖惩记录等,并报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需要开具与工作相关的证明文件等,由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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