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厦门市湖里区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
来源:厦门市公务员网 阅读:887 次 日期:2013-06-19 1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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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里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注重引进和培育“名校长”、“名教师”,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湖里区委员会、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50”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的意见》(厦湖委〔2012〕29号)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区高层次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及区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教育人才办),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具体负责高层次教育人才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局长兼任。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三条 引进的省级名校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学校长任中学一级达标校校长3年以上或分管教学的副校长5年以上,小学校长任当地实验校或示范校校长3年以上。同时,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名)校长称号,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骨干校长称号。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三)大学学历,中学应当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小学应当具有小学中学高级教师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男48周岁以下(特级教师年龄放宽至50周岁)、女43周岁以下(特级教师年龄放宽至45周岁),身心健康。

(五)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科研成果突出,近3年内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专业刊物发表教育管理类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教育管理类著作1部以上(主要完成者),或在地市级以上教育管理、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管理类专业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管理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

第四条 引进的省级特级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省级特级教师称号。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三)大学学历,中学应当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小学应当具有小学中学高级教师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五)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科研成果突出,近3年内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专业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在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专业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以上;主持地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以上,近5年内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第五条 引进的省级学科带头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省级学科带头人称号。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三)大学学历,中学应当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小学应当具有小学高级教师或以上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五)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近3年内在CN刊物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教育教学论文。

第六条 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能力、业绩特别突出需申报的,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一次性分别给予新引进的省级名校长25万元、省级特级教师15万元、省级学科带头人12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八条 5年内每年分别给予新引进的省级名校长5万元、省级特级教师4万元、省级学科带头人3万元的政府薪酬补贴,按年支付。

第九条 5年内对人才薪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条 引进人才可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优秀人才、闽江学者计划、厦门市拔尖人才、湖里区拔尖人才等。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可在区属学校各择校一次。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1200元保健补贴。

第十三条 从市外引进到区属教育事业单位(学校)工作的人才,未解决编制的:

(一)按厦门市在编在岗人员核定工资标准,在职时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

(二)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外来管理人员标准缴交)。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

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退休养老金低于人事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足。如到龄退休时参保年限未满缴费年限的,由个人独立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由区财政补贴给个人)至符合退休年限,区人事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核定退休费标准后由区财政全额发放至办理社会保险退休手续;办理社会保险退休手续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退休养老金低于人事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足。

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医疗保险规定退休年限的,一次性补足(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交,单位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符合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政策待遇的,由区教育人才办协助申报。

第十五条 本区新培育的省级名校长、骨干校长、省级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章 引进方式、程序及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六条 引进方式:

(一)考核引进:有省级特级教师称号和符合市人才引进条件的,采用考核等方式直接聘用。

(二)招考引进:参加厦门市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报考湖里区教师岗位,被录用且经考核符合本细则规定引进条件的。

(三)其它引进:经示范课、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能力水平测试后确定引进对象的,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书,确定工作任务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考核引进或其它引进的引才程序:

(一)区教育人才办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由省市教育专家等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对审定人员进行考评。省级名校长采用组织考核的形式考评,省特级教师和省级学科带头人采用示范课、面试、考核等形式考评。

(三)区教育人才办组织体检,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要求进行。

(四)区人才办对体检合格的拟引进人员名单进行审核。

(五)领导小组研究。

(六)公示3个工作日。

(七)报市教育局审批。

(八)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考核引进、招考引进人员纳入区教育系统学校事业编制,按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其它引进人员,由区教育局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书,确定工作任务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优惠政策申报程序:

(一)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区教育人才办申报。

(三)区教育人才办初审。

(四)区人才办复审。

(五)区教育人才办协助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手续,相关经费从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区教育人才办要定期走访人才所在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及时了解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帮助申请兑现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人才办每年对人才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终止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人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中途离职离岗的人才,应退回一次性安家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湖里区教育人才引进实施细则》(厦湖委〔2012〕18号)引进的教育人才,符合湖里区“550”高层次教育人才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但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才办和区教育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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