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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日期:2007-04-01] 来源:建设部  作者: [字体: ]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23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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