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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模拟演练

[日期:2007-05-01]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1.下列情形中,不需回避的是:

A. 书记员何某是本案被告的股东

B. 审判员宋某为本案原告的大学同学

C. 审判长朱某与本案原告代理人常在本院办案的柳律师认识,但无私交

D. 人民陪审员赵某为本案原告的叔叔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应予回避的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人。上述所说的应予回避的人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故本题选C项。

2.   香港A公司与四川B公司因合资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李某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请求回避,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李某实行回避。王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AA公司可以请求以前进行过的审理重新进行

B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审理或部分审理重新进行

C王某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重新进行

D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不重新进行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出现回避事由时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另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促会仲裁规则》)第27条第3项规定:“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这是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区别。诉讼程序的权力来源是国家公权力,故其程序具有不可逆转性;而仲裁乃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当事人自愿的选择,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地逆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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