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云南红河州招考公务员简章
来源:红河州人事局 阅读:5770 次 日期:2007-06-14 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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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要求上报2007年录用公务员招考计划及有关招考事项的通知》(云人通〔2007〕6号)、《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下发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通〔2007〕16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公务员考试岗位代码编码规则的通知》(云人通〔2007〕7号)、《关于下发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学科)指导目录的通知》(云人通〔2007〕10号)、《关于下发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学科)指导目录的通知》(修订稿)、《关于特殊招考少数民族公务员的通知》(红族联发〔2007〕2号)精神,为加强我州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遵循录用公务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8月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依据公务员考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1、本次招考为针对岗位的选拔考试。属于红河州户口(生源),国家承认学历,中专高中及其以上学历,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1972年1月1日至1989年1月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原则上不限性别(特殊行业需限制的按有关政策报经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同意)。取得学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不受户口限制。

2、符合招考岗位条件的人员。

二、招考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至1989年1月1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5、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体检条件;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被确定为2007年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在职公务员、在读的非2007年应届毕业的高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得参加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曾在2005至2007年内任何公务员考试中作弊的人员或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三、报名有关事项

1、本次招考报名采取以网上报名为主,同时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时间为2007年6月16日至2007年6月25日,现场报名时间为2007年7月2日至2007年7月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报名方式的县(市)有:蒙自县、建水县、石屏县、屏边县、绿春县、元阳县、河口县、金平县。采取网上报名,不再进行现场报名的报名方式的县(市)有: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县、红河县、泸西县和州级机关及省属地税系统、工商系统。报考者根据招考岗位所属县(市)采取的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现场报名地点咨询开展现场报名的各地人事局,网上报名网站为云南考试网(www.ynrsksw.cn、www.ynrsksw.com、www.ynrsksw.net)。网上报名人员必须登陆红河人才网(http:// www.hhzrc.cn ),云南培训认证网(http://www.ynpxrz.com ),学习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已通过网上报名的考生无需再到现场报名(按规定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除外)。

红河州公安机关200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并由州级公安机关负责网上报名资格审查。

3、报名时须由报考者本人报名,不得让他人代报,且报考者只能选择报考一个部门中的一个岗位。

4、网上报名请注意云南考试网相关细则规定。网上报名的资格审查在网上报名开始后1天进行,系统会提示考生是否审查通过并提醒考生缴费(网上报名人员须进行网上缴费,网络显示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次日登陆报名网站在线查询缴费结果)。只有通过网上资格审查,并缴费成功,报名方为有效。一旦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确认,无论其是否缴费,考生的报名信息就不能修改。网络报名的所有数据将在6月29日在报名网站公示,此时考生可再次校对报名相关信息。

5、现场报名时报考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证(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原件证明及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并携带本人五分免冠近期照2张(照片背面签名并注明所报岗位的代码)方可报名(其中,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证或户口迁移证须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户口及档案等关系由学校或相关部门托管的应届毕业生,须取得托管学校或相关托管部门的证明。部分招考职位要求具备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作及农村、城市社区工作、曾在部队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经历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

7、属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人员,须在2007年7月4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才可报考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已与用人单位确立用人关系的报考人员须取得单位同意。

8、若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它证件的名字不符者,须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并在考试时使用与所携带的证件相同的名字参与笔试、面试。

9、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有关要求,对于从2003年开始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按云青联〔2004〕8号文件规定,同时予以笔试成绩加5分的优惠;按云教学〔2005〕14号、云青联〔2006〕25号文件规定,凡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在报考云南省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总分分别加4分、3分、2分的优惠。这部分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报名时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予以笔试成绩加5分的优惠,报考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予以笔试成绩加3分的优惠,报考人员需提供有关部门认定并颁发的《因公牺牲证明书》及因公牺牲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县以上人事局、民政局、公安局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

同时符合上述几种加分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上述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请报考者本人将申请加分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于2007年7月2日至4日提交红河州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超过规定时间提交加分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10、招考岗位“学历要求”如在其他招考条件中未作特殊说明,则含本类及高于本类学历的其他学历,如“学历要求”为“中专”,则中专、大专、本科、双学士、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均符合学历要求。

11、根据《关于下发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学科)指导目录的通知》(云人通〔2007〕10号)和《关于下发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学科)指导目录的通知》(修订稿)的规定,招考岗位所需专业分为大类专业和子专业,凡设置为大类专业名称的,则该大类专业所含所有子专业均符合招考岗位所需专业要求,凡设置为子专业名称的,则仅限于该子专业符合招考岗位所需专业要求。

12、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即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指通过普通招生计划录用的并经高(中)等院校全日制学习毕业的学生(即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开具《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的学生)。要求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的招考岗位仅限于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报考。军队院校招收的地方学员,其学历如未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认定的,其学历不予承认;虽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认定,但没有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派遣证的,不属“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网络教育获得的学历,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有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没有相关证明的,不能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

13、招考岗位要求的毕业年限或参加工作年限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在此之前的,每1年度计算1年,即2007年毕业或参加工作的,算0年;2006年毕业或参加工作的,算1年;2005年毕业或参加工作的,算2年;以此类推。

14、报名费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联发云发改收费函〔2006〕229号文件规定执行,每科收取40元报名费。

15、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减免考试费用。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请报考者本人将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于2007年7月2日至4日提交红河州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16、报名数据于2007年7月12日公布,请报考人员自行校对。报名资料需要修改的报考人员请于2007年7月18日前将修改申请提交红河州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超过规定时间提交修改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可以校正的项目为明显有误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得修改为其他人员;网络报名人员不得修改报考岗位,现场报名人员可由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名底单校正其岗位。7月23日公布经修订后的报名信息,此信息为最终报名信息,不再修改。

四、报名资格审查

1、报名资格审查分为网上审核、现场审核和资格复审。

2、网上审核针对网上报名方式,由授权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对未通过审核的人员,审核单位应写出理由(由报考者自行上网查询)。

3、现场审核针对现场报名方式,由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终审,审核合格方可报名。

4、资格复审针对进入面试人员,是对报名资格进行再次审查,时间为面试前一至二周,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届时若有资格不符的人员,则按照岗位笔试成绩在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在面试当天复审资格,递补人员由各地进行公示,只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若资格仍旧不符则取消该岗位或等额进行面试;没有递补人员的岗位则取消该岗位招考或等额进行面试。

5、各岗位招考比例须达到3:1,即各岗位报名人数须达到3人以上方可开考。报名结束后,达不到报名人数比例的岗位取消该岗位的招考,报考该岗位的人员可进行调整,改报符合岗位招考条件的其他岗位。

6、根据《关于特殊招考少数民族公务员的通知》(红族联发〔2007〕2号)精神,全州招考苗族、瑶族、拉祜族、布依族、壮族、傣族及莽人的岗位招考比例须达到2:1,即各岗位报名人数须达到2人以上方可开考,并可另行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报名结束后,达不到报名人数比例的岗位取消该岗位的招考,报考该岗位的人员可进行调整,改报符合岗位招考条件的其他岗位。报考此类岗位的人员请报考者本人将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提交所报考县(市)组织、人事部门,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网上报名人员提交时间:2007年6月16日至25日;现场报名人员提交时间:2007年7月2日至4日。

7、报考者必须承诺本人情况及所携带证件(证明)和填写(录入)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若存在弄虚作假、隐瞒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出,该考生自报名起至录用后的任何时间,录用公务员主管部门均可取消其报名和录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负责。

五、笔试内容及考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考《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两门科目。《申论》满分为100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满分为200分,总计300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申论》全部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蓝、黑色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不准使用涂改液。其他物品严禁带入考场,违者按作弊论处。

2、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3、本次考试为方便考生,当考生进行网络报名时,可以在公布的云南省内考试地点内自由选择考试地点(现场报名则仍由州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考试具体地点和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

六、领取准考证时间及地点

网上报名考生的准考证全部由考生从网络下载打印,下载时间为2007年8月中旬至开考前。现场报名考生的准考证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打印,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于2007年8月  20日至24日到所报考县(市)组织、人事部门领取。笔试时,考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两证齐全才准进入考场。现用名与所持证件姓名不符的,须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合格分数线的划定和面试人员的确定

1、笔试成绩出来后,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根据笔试成绩划定最低分数控制线(特招少数民族岗位的最低分数控制线另行划定),作为进入面试的最低笔试分数线,本次考试的笔试成绩只作为取得面试资格的条件,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考录实行分步淘汰制。

2、笔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依岗位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录用数2:1的比例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含成绩并列人员);笔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不足2:1时(含成绩并列人员),按实际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若某岗位的笔试成绩均未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时,该岗位的面试和录用自然取消。

3、本次招考不设立储备人员库。

八、面试办法

1、面试时,考生须提供人事部门发出的面试通知、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原件,“三证”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的名字不符者,面试时需向工作人员交“三证”及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2、面试工作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分别设置考场。面试人员确定后,根据《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若干政策的规定》、《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规定,由取得省人事厅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考官,主考官必须由具有三级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因具备三级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有限,需要由具备初级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主考官的,须报经州人事局批准。面试考场须设立监督席,邀请纪委、监察和人大的同志对面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面试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者依岗位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招考名额数进行等额考核(政审)、体检,合格者报批录用手续。若有体检或考核(政审)不合格人员,则按照岗位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若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体检或考核(政审)均不合格时,再从该岗位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下推,并按上述面试的办法和程序办理。

九、考核(政审)

1、面试成绩合格者依岗位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招考名额数进行等额考核(政审),并进行学历认证。

2、学历认证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院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认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教办〔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3、学历认证最迟至办理录用手续时必须完成,逾期者视为自动弃权。

十、体检

考核(政审)合格者,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体检。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十一、公示

公示以州、县市为单位分级负责,分阶段在网络、媒体或招考单位进行公示,每阶段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如下:

1、笔试成绩;

2、面试人员名单;

3、面试成绩;

4、考核(政审)、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

十二、录用

1、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全州统一于2007年12月1日开展报批公务员录用手续工作,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结束。

十三、其它

1、本公告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2、在整个考录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登陆红河人才网(http:// www.hhzrc.cn )了解考录工作进程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凡考试录用主管机关以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通知考生进行笔试、面试、体检及其他事宜时,不按时按要求报到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责任自负。经录用后,不服从分配或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3、为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报考者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公务员考录规定和程序的,可向当地纪委、监察部门投诉。对违反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考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其中,对于考试作弊或找人替考的,将按禁考的规定严肃处理。特别对于替考行为,若替考者与被替考者有工作单位的,我们还将建议其工作单位对替考者与被替考者均处以开除的处分;涉及伪、变造证件、证明材料、印章的人员,还将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5、对无故不录用考生的单位或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做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并将通报全省且取消该单位或部门三年内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资格。

6、报考者可到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咨询,也可登陆红河人才网查询相关信息,网址:http:// www.hhzrc. cn 。报名审核问题反映及政策咨询电话:0873-3732118。

7、全州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事项详见招考人民警察公告。

8、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红河州2007年公务员考试职位信息表下载

      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学科)下载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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