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云南省卫生厅 阅读:2265 次 日期:2009-12-07 16: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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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事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省属各有关厅局人事处(职改办),中央驻滇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精神,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及内容已作调整补充,为确保我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方式

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两个专业类别,共设116个专业类别(见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共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时间:

纸笔作答考试时间:   2010 年 5 月22、23日。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   2010年 5 月 22、23、29、30日。

(机考专业的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试报名方式:全省各考点按文件规定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

四、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12月15日至2009年 12月31日。

五、报考范围:报考范围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六、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含本专业起始学历)。

(三)201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有116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的专业,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四)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及城市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办法(暂行)〉的通知》(云办发〔2003〕33号)及《云南省卫生厅关于组织省级卫生事业单位新聘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医务人员定期到基层服务的通知》(云卫发〔2005〕169号)精神。今年仍然实行“凡城市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住院医师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师资格人员晋升主治医师职称,在晋升职称前必须到基层服务一年”的规定,参加考试报名时须提供到基层服务一年的工作经历证明。

(五)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010年度护理学(初级〈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八)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九)除护理学(初级〈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四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十)各州(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按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考点必须在2010年 1月 10 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相关数据上报完毕。

各州(市)人事、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 药学
2 中药学
3 护理学
4 口腔医学技术
5 放射医学技术
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7 病理学技术
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9 营养
10 理化检验技术
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3 药学
14 中药学
15 护理学
16 中医护理学
17 口腔医学技术
18 放射医学技术
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 病理学技术
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2 营养
23 理化检验技术
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25 病案信息技术
26 输血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27 全科医学
28 全科医学(中医类)
29 内科学
30 心血管内科学
31 呼吸内科学
32 消化内科学
33 肾内科学
34 神经内科学
35 内分泌学
36 血液病学
37 结核病学
38 传染病学
39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40 职业病学
41 中医内科学
42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43 普通外科学
44 骨外科学
45 胸心外科学
46 神经外科学
47 泌尿外科学
48 小儿外科学
49 烧伤外科学
50 整形外科学
51 中医外科学
52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53 中医肛肠科学
54 中医骨伤学
55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56 妇产科学
57 中医妇科学
58 儿科学
59 中医儿科学
60 眼科学
61 中医眼科学
62 耳鼻咽喉科学
63 中医耳鼻喉科学
64 皮肤与性病学
65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66 精神病学
67 肿瘤内科学
68 肿瘤外科学
69 肿瘤放射治疗学
70 放射医学
71 核医学
72 超声波医学
73 麻醉学
74 康复医学
75 推拿(按摩)学
76 中医针灸学
77 病理学
78 临床医学检验学
79 口腔医学
80 口腔内科学
81 口腔颌面外科学
82 口腔修复学
83 口腔正畸学
84 疼痛学
85 重症医学
86 计划生育
87 疾病控制
88 公共卫生
89 职业卫生
90 妇幼保健
91 健康教育
92 药学
93 中药学
94 护理学
95 内科护理
96 外科护理
97 妇产科护理
98 儿科护理
99 社区护理
100 中医护理
101 口腔医学技术
102 放射医学技术
103 核医学技术
104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消毒技术
112 心理治疗
113 心电学技术
114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5 病案信息技术
116 输血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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