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物权法
来源:易贤网 阅读:1705 次 日期:2009-12-14 09: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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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焦点解读

1.“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

最新的《物权法》,在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的同时,增加了有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容,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明确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这一规定,表明公私财产保护不存在谁主谁辅,而是得到平等地位的保护,让老百姓更有财产的安全感。

2.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加大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作了较切合实际的规定:在所有权上,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在法律责任上,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权威人士指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现实要求。

3.“回应”老百姓关注的四大问题

为更好地保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物权法对涉及民生的四个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体现了立法为民的宗旨。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如下:

第一,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补偿不到位仍是目前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此,《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住宅用地“自动续期”不必交纳土地使用费。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物权法》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并作出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原先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安居才能乐业。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物权法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于维护普通百姓的权益。

第三,小区车位车库先满足居民需要。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一直有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车库、车位应归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四,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以后,农民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继续承包土地。还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物权法》准确地反映了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物权法的作用

1.一是定分,二是止争

定分: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止争:规则完善、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弭纷争,制裁违法行为人。

2.物权法不是保护法

物权法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但物权法不具有保护公私财产的职能(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关系法,不是财产保护法);保护公私财产,是刑法(侵犯财产罪)、侵权法(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的职能。即使刑法、侵权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绝不是事前的保护,而是事后的补救(救济)。换言之,在公私财产遭受侵害之后,由人民法院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界限,认定违法,制裁违法行为人。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护。

3.谁的财产谁保护,是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则完善、界限清晰,有利于公私财产的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使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遭受侵害时及时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救济。无论公私财产,其权利人管理不善,导致流失、损失,均与物权法无关。

《物权法》规定的非经营性国家财产(公有物、公用物)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可以制定国家财产保护法,区别于管理保护经营性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4.当前制定《物权法》具有重大意义

明文规定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空间,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警察要强行进入房屋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进入公民房屋则构成违法行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强拆居民房屋,构成违法;对违章摆摊的小贩,只能教育、罚款,不能没收他的商品和工具;查处开黑车,可以罚款,暂扣车辆必须返还,损坏了必须赔偿;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可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确保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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