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攸县财政局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阅读:1183 次 日期:2014-03-13 14: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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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单位,各企业、社会团体,省、市驻攸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实施2013年8月修订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市财会函〔2013〕100号),现就我县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培训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1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专题;

(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四)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相关内容。

按照上述培训内容,我县将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内容,按需施教,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报名、培训时间及地址

(一)报名地点

攸县财政局会计管理股(东城新区发展中心大楼1117号,电话:24256875)。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2014年3月—2014年7月,培训每期3天。

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培训学分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学分的认定方式需当年取得,当年认定,除3月至7月会计人员正常继续教育外,认定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方式的学分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止。

五、培训管理

(一)组织实施

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转入地财政部门管理,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二)培训方式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1.参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参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公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符合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规定条件,并经财政会计部门认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全国、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5.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6.参加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培训。

除以上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1.参加全国、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含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其中会计类专业是指以下11个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财务信息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与统计核算、会计与审计、审计实务、统计实务。

3.承担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或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4.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5.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学分管理

(一)学分计量

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相应学分,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符合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规定条件,并经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参加全国、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4.参加全国、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考试当年24学分;

5.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1科考试,折算为考试当年24学分;

6.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本专业1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7.独立承担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10.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以上4—10项的会计人员在取得24学分,并经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时,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学分认定

会计人员在完成继续教育后,由县以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学分认定。

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情况总结材料及《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勤登记表》(见附件2)、《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3)、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报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学分认定。

会计人员以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1.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应提交培训通知和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应提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应提交录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1科考试的,应提交成绩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一般由所在院校按年度统一组织向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申报,因就业等特殊情况,学生也可单独申报。

由所在院校统一组织申报的,应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或相关院系提交学生本年度成绩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3)。

学生单独申报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并提交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年度成绩清单和学籍证明。

4.承担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的课题研究,应提交课题中标通知书和课题结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表会计类论文的,应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和封面、目录复印件;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应提交书籍原件、书籍封面复印件和能够证明参与编写人员信息的复印件。

会计人员应确保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将造假行为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在进行以上1-4项学分认定时,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严格审核会计人员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将通过认定的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单独填入《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3),每月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定学分后,对本年度取得24学分的会计人员,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记载。会计人员可以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或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服务大厅查询培训登记的情况。

七、其他事项

(一)以前年度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一律按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文件的要求完成培训学时。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后,再按本文件的要求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并按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计算或折算学分。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经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报名工作,认真填写好《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并携带报名表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在2014年4月30日前到县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其他会计人员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报名手续。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仍按照湖南省物价局〔1999〕湘价费字第246号文件核定的110元/人/期的标准执行(不含书籍费)。

(三)会计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会计领军人才和高级会计师评委、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考评高级会计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不能按时参加当年培训的持证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将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攸县财政局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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