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做好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通知
来源:锡林郭勒盟教育局网 阅读:1293 次 日期:2014-05-04 10: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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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管理,依法严格认定,确保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制度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严格组织管理,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管理,提高认识。教师资格认定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关键,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各盟市、旗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认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以来,我区大部分地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认定,较高质量地完成了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同时,各地加大宣传,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资格面向社会认定工作,拓宽了教师来源,储备了中小学教师资源。但个别地方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存在违规或不严谨等问题,导致我区多次被教育部通报。如: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教育局违规为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和北京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区外院校办理了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以及个别地区不按规定的权限认定,导致认定机构与证书编码不一致等。上述问题教育部已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查处。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加强对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依法依规组织教师资格认定和重新注册等工作。今后,一旦发现有违规操作,我厅将取消当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并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

二、规范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高等院校要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各级领导要站在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或放宽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把工作做好做实。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耐心解答社会咨询,形成按期及时认定、社会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 做好认定机构曾用名汇总上报工作

为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的准备工作,同时也为完善“信息系统”中认定机构的规范管理,请各盟市教育局汇总所属认定机构的全部曾用名(含电子版)于6月15日前上报我厅。今后,如果有新增的认定机构,或“信息系统”中已有的认定机构撤销或更名时,请各盟市及时将发生变化的机构信息(含电子版)报我厅,以便进行调整。

四、 组织开展信息系统USBkey钥匙在我区全面使用工作

为落实2013年7月教育部召开的“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USBKey试点使用总结暨工作部署会”的要求,从2014年春季开始,我区所有认定机构须全部使用USBKey钥匙登录“信息系统”。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厅将邀请教育部专家就USBKey钥匙操作使用程序、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对各级认定机构进行为其半天的集中培训,并向盟市教育局发放本盟市及所属认定机构USBKey钥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抓紧部署,按时完成春季认定工作

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4月30日—6月10日。请各盟市、旗县、高等院校认真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一)工作进程

1.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4月30日—5月15日(其中高校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30日—5月10日)。各盟市、旗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调整。

2.现场确认时间以及认定机构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时间,由各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要求测试时间应在现场确认前完成。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均为现场确认用户。现场确认的用户名、密码请与教育厅人事处联系获取。且必须在5月25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及数据上报工作;其他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等院校)须在5月11日—5月26日完成材料送审工作,逾期网络确认窗口将自动关闭,我厅不再受理。

(二)具体事项

1. 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各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用户登录网址不变,申请人网上申报登录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申请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注册,提交申请信息,按照提示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2.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有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间为6月20日以后,领取数量按已经认定数+认定数*3%发放。

3.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要求:

(1)认定工作开始前,需重新安装单机版软件,下载参数文件并初始化单机版软件(用于打印证书)。

(2)各盟市、旗县认定机构务必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密码卡、USBKey钥匙,严禁透露给其他人员,若因此给认定工作造成损失,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各地区、各部门在认定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董飞、张晓莺,联系电话:0471-2856822、2856813,电子信箱:jiaoyuting@126.com 。

三、其他要求

(一)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问题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被医学院校聘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并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课程(需任教学校教务处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必须已取得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可申请认定。

受委托有认定权限的高等医学院校,只能受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在职医务人员的申请。其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能向教育厅申请办理。

(二)高等民办院校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问题

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高等民办院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已依法签署两年以上聘任合同,并在提出申请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交材料要求

高等院校教师在申请资格认定时,除提供《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对于后期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

2.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两个年度(含试用期)以上的聘任合同。

3.近2年的教学业务档案,含1年实习期。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期间,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必须及时回复,认真处理,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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