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施甸县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
来源:施甸县教育局 阅读:1245 次 日期:2010-03-10 14: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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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学校、中学县直各校(园):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资格制度,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教师地位,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推动教育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依法治教,做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我县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1、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学历:师范类为中师及以上学历;非师范类为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

普通话水平达二级乙等及以上。

2、认定初中教师资格

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非师范类《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达二级甲等及以上。

3、认定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只限于在岗教师)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非师范类《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需达二级甲等及以上。

申请认定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的3所完中教师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必须承担高中阶段的教育教学任务,进修学校教师必须承担教师培训的教育教学任务。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教师资格认定与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无直接联系,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社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具体程序和办法是:

1、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中心学校或中学提出申请,并提交学历证书、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本人身份证及半身免冠近照三张并存入u盘一并上交,申请时间为2010年3月25日前。

2、审查:县教育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学能力测试:按认定的权限,县、市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体检:由卫生部门按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检。

5、对符合条件、具备能力的人员进行认定,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收费

根据云计收费[2003]220号、保计收费[2003]231号文件规定,每人交评审认定费240元、证书工本费,材料费自理。

四、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公告已登录在施甸县政府信息门户网站----bssd.xxgk.yn.gov.cn教育子网,请查阅。

五、其它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一年一次、政策性强,各中心学校、县直各校(园)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及时上报有关数据材料,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施甸县教育局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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