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注册登记工作通知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阅读:1624 次 日期:2010-05-07 10: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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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各金融保险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了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时间及地点

2010年4月30日前在云南省辖区内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其持证人必须在注册登记规定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2009年、2010年继续教育培训有效材料到发证机关或辖区内工作所在地(指调动一次或多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到最终调入点)指定办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时间:全省注册登记时间是2010年5月4日至11月30日,州、市、县级登记时间由各地自定,各地必须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全省务必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登记工作。

注册登记地点:省级到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原省高院一楼左侧)办理。各州、市、县级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联系电话:0871--3611953。

二、省级注册登记方法和所需携带的有效材料

昆明市所辖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五华区的省级单位(含中央在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审核办理。

所需携带的有效材料具备以下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1.2009、2010年《中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2.2009、2010年向财政部门做培训备案经审核通过,在其所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3.2009、2010年会计相关专业考试取得单科合格成绩(会计、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2009、2010年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4.2009、2010年会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教育取得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

5.2009、2010年独立完成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相关材料;

6.2009、2010年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成绩合格(60分);

7.参加2008年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且取得合格成绩(70分)可视为完成24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再继续学习24小时,才能注册登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培训证明材料的;

(二) 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四、其他

省本级所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2年登记一次,下一次登记时间是2012年(具体时间请登陆云南省财政厅网站查询),接受面授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48小时。连续两次不进行注册登记者,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并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收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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