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县教育局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昌宁县教育局 阅读:2460 次 日期:2010-05-07 13: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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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教人[2001]102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号)、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教认定[2009]1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网络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10】1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及条件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教师法》和《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1)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2)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外)均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参加并通过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考试后,获得单科结业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免修。

(3)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4、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1、受理申请时间:申请教师资格实行属地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5月1日至5月15日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报名地点:昌宁县教育局人事科。

3、申请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打印稿原件<单位签署的意见可手写>)(所需表册在昌宁教育局人事科公共邮箱<cnjyjrsk@126.com,密码000000>下载)(A3纸双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社会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应届毕业生提供学业成绩证明;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填写<要求与(1)相同>;

(6)非师范专业社会人员、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要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一份;

(7)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1)相同>(个人填写基本情况、张贴照片后上交,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体检);

(8)申请者本人一寸免冠彩色正面近照1张(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人员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对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的申请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按照《云南省关于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的,不再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但须出具本人毕业教学实习鉴定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其它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尽事宜请与昌宁县教育局人事科联系。

联系人:杨润月

联系电话:7130263

昌宁县教育局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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