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 阅读:1151 次 日期:2014-07-02 09: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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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25号)及《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2014年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推动事务所进一步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高系统风险防范能力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人才队伍建设年”活动,按照《关于坚决打击和治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通知》(会协[2012]58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治理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工作方案》等文件的要求,以执业质量检查为抓手,推进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综合治理,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二、检查对象

截至2013年12月我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总数为93家,其中有2家为具有证券资格总所,17家在津设立的分所(其中14家为具有证券资格事务所的分所),属于地方检查的事务所数量为77家,2014年我会拟安排15家事务所开展检查,占应查事务所总数的20%。

我会将在适当考虑规避相关检查部门检查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并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信息,合理确定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被查事务所名单:一是业务规模较大且对行业影响较大的事务所;二是新批准设立或新合并重组的事务所;三是业务收费违反收费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事务所;四是受到投诉举报或受媒体关注较多的事务所;五是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重点关注的事务所;六是注册会计师频繁转所及高龄注册会计师较多的事务所;七是在最近检查周期内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事务所;八是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事务所。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本年度检查工作中,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在继续坚持“五个并重”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突出检查工作重点,注重检查工作实效。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依据中注协制定的执业质量检查手册,考虑我市行业发展实际,尤其是中小事务所居多的实际情况。根据事务所的规模、人员特点、管理结构和业务类型等因素,在对事务所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后制定检查重点,从质量控制要素的关键环节入手,有针对性地设计、实施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对事务所质量控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对事务所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与指导。同时,还要加强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以及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

(二)业务项目检查

1.业务项目的选取

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恰当选取业务项目检查的样本。业务项目的选取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其中以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出具的业务报告为重点抽查范围。

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筛选确定项目检查样本:一是为金融保险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基金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二是用于银行融资、纳税或申报专项资金等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三是涉及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农业及产能过剩等高风险行业的审计项目;四是为频繁变更审计机构及被投诉举报可能涉嫌财务造假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五是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的国有企业的审计项目;六是收费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偏离较大的业务报告;七是高龄、频繁转所以及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2.业务项目的检查

对于业务项目,应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计划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三是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恰当,是否存在需在审计报告正文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情况。

四、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事务所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主动性。被查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协会组织进行检查。

五、时间安排

(一)2014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月组织被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自查,成立检查小组并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

(二)2014年7月中旬至9月完成实地检查工作;

(三)2014年10月至11月完成检查结论的论证、处理工作;

(四)12月15日前将2014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处理结果汇总表上报中注协备案。

六、具体要求

(一)各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并指派一名合伙人或股东负责组织自查工作并按时报送自查资料,同时将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二)自查阶段事务所应认真填报本通知中所附表格及文字材料(附件1至9),并报送事务所各项制度及事务所现行收费标准。自查材料应附有资料目录,装订成册由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各事务所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协会监管部。

(三)协会检查小组将根据对被查事务所的自查报告及报送资料的情况进行分析、询问,并于实地检查前向被查事务所下发通知,被查所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应组织好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配合检查组相关工作,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监管部电话:23287885联系人:张媛张学智

邮箱:zxjgb@tjicpa.org.cn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

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名单

6.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书

7.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

8.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样式)

9.会计师事务所调查问卷

10.天津市2014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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