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昌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南昌大学研究生院 阅读:1643 次 日期:2014-09-03 09: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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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推荐免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毕业生,确认其免试资格,由招生单位(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接收的选拔方式。它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所称免试是指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推荐免试生,是经我校遴选和确认其免试资格,并通过我校或外单位的复试后被接收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推荐免试生工作安排在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的第七学期(五年制的专业为第九学期,下同)进行。推荐和接收对象的业绩终算时间为第七学期(或第九学期)开学前(当年9月1日前)。

第二章 遴选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推荐免试生的遴选,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的原则。全面考察被推荐对象的品行、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精神、业务素质及其他专业特长。

第六条 报名条件。参加推荐免试生遴选的申请人必须是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七条 必备条件。凡被推荐对象首先必须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潜质;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学习成绩必备条件

(1)英语成绩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2)前六学期(五年制的专业为前八学期,下同)主要课程(指该专业的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数(或未实行学分制的单位专业课程考试科目的平均分)在本班名列前15%;(若申请人数不足时可依次向后排序);

(3)通识课程无重修记录;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无补考记录;

4、积极向上,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毕业时能获得学士学位。

第八条 各单位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但所有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都要体现择优选拔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对于有特殊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由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所在学院专题报告,经学校推荐免试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进行特殊选拔,并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其推荐和接收工作必须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申请人的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逐级进行公示(见附件:南昌大学破格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施细则)。

第三章 推荐免试生计划的分配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我校当年的推荐免试生总名额按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在当年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学位点数、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数等情况将计划分解并下达到各学院。国防生、破格推荐等推荐免试生计划单列;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提倡优势互补,鼓励推荐免试生在不同地区、招生单位和学科专业之间交流。各学位点均可接收外校推荐免试生,鼓励具备推荐免试生资格的外校学生自带指标(不占我校当年推荐免试生计划,但占当年的招生计划)申请和参加我校的遴选接收工作,但必须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申请我校接收的外校推荐免试生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程序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复试

第四章 推荐免试生工作的组织与流程

第十二条 在校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全校推荐免试生工作。

第十三条 推荐免试生工作以学院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须成立院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推荐免试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

第十四条 推荐免试生的推荐工作程序如下:

1、发布规章。由研究生院事先公布推荐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2、个人申请。凡符合推荐免试生遴选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南昌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系统”报名,并向拟报学科专业(硕士点)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资格初审。各学院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推荐免试生遴选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统计成绩并排序,择优确定推荐免试生的名单,并及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免试生名单报送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将确定的推免生资格名单上报至“推免服务系统”。

4、具备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在“推免服务系统”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

第十五条 推荐免试生的接收工作程序如下:

1、公布信息。学校在“推免服务系统”、研究生院网上公布拟接收推荐免试生的学科专业、预计人数和具体要求等信息。

2、资格验定。具有推荐免试生资格的考生(含外校学生),须按“推免服务系统”要求报名并提交有关材料。院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推免服务系统”中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分专业确定进入复试的建议名单(按序排列),公示并报校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3、体格检查。取得复试资格的申请人须参加由校医院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根据《南昌大学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凡体检不合格者将不予录取。

4、参加复试。取得复试资格的申请人须参加由各学院分专业组织的专业面试(含英语水平测试)。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为复试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接收。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5、确定拟录取资格。复试合格的学生,经院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后,由研招办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向学生发出待录取通知,经学生在“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后取得拟录取资格。拟录取的学生名单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通过以上程序的学生即取得了推荐免试生的资格。

6、各学院接收推免生数量原则上应不超过本专业上年度招生规模的50%。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对在申请推荐免试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荐免试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章 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全校推荐免试生工作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实施监督。各单位推荐免试生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者,将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推荐免试生的政策规定、遴选条件、实施办法、招收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必须事先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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