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省部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通知
来源:滨州医学院 阅读:825 次 日期:2014-09-04 15: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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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办[2011]12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教研厅[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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