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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4年9月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3。
2014年9月19日
| 准考证号 | 级别、种类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 010114201507 | 三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010114200245 | 三级、笔试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010114200085 | 三级、笔试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018114200938 | 三级、笔试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018114200045 | 三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018114200139 | 三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018114200248 | 三级、笔试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022714203009 | 二级、口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020114201378 | 二级、口试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020114203153 | 二级、口试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060114200250 | 三级、笔试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090114200208 | 一级、笔试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080214200109 | 三级、笔试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080214200089 | 三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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