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音乐学院研究生科研课题申报及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四川音乐学院研究生处网 阅读:1112 次 日期:2014-10-17 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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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全面提升内涵发展,增强研究生自主学习、自主研究的能力,根据川音院议【2014】7号文件要求,设立研究生专项科研课题。

第二条 该细则中的研究生指具有四川音乐学院正式学籍的在读一、二年级全体研究生。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三条 研究生根据自身的研究兴趣,结合本专业学术研究前沿话题,根据现有学术资源选取有操作性的科学研究来申报项目。

第四条 项目选题必须有利于推动和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创新性人才的培养,重点突出该专业方向学术研究的前沿性话题,鼓励跨学科与交叉学科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五条 原则上每一名研究生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上年未按时结题的研究生不得申报当年的项目。每一项课题均须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不是硕士生导师。

第六条 研究生自行下载课题申报书,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申报书,经指导教师斧正并同意后,交研究生处办公室。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七条 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所有申报项目实行匿名评审,并即时将批准立项的项目公示在科研处、研究生处网站上。

第八条 研究生科研课题实行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双向责任制,共同完成科研项目。

第九条 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实行中期检查和结题评审制度,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结题评审不合格的项目即时取消,停止并追回所拨经费;对结题评审优秀的项目实行奖励。

第四章 课题经费

第十条 研究生科研课题经费从学校科研经费预算中支出,每年50万元。

第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课题的大小及难易程度,为每项课题拨付研究经费5000元至8000元不等。

第十二条 在课题经费使用过程中,指导教师可支配总经费的30%,其余部分应由研究生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自行支配。经费使用项目及要求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科研项目成果可在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的基础上实行再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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