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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四章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日期:2008-01-28]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公安基础知识》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1950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对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的指示中说:“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这一指示确立了我国公安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所谓“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是指从公安工作与全党的关系来说,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所谓“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是指从地方公安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来说,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党的绝对领导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才能得到落实。这种领导关系,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如下两方面含义:

(一)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毛泽东同志在1937年曾说过:“我们党拒绝了国民党派遣他们的党员来当八路军干部的要求,坚持了共产党领导八路军的原则。”我们党在坚持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的同时,也实行了党对人民公安保卫工作绝对领导的原则,并且一直坚持到今天。这是一个领导权的问题。我党将有关国家安危的要害部门直接置于自己的领导之下,这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要求,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绝不允许枪指挥党。”对公安工作也是这样,绝不容许公安机关有任何削弱、摆脱、抵制或忽视党的领导的现象。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强调指出:“加强党对政法公安工作的领导是始终不渝地坚持的一个原则。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整体功能,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协调。”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地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凡是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法律问题时,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经党委审核批准,并在党委监督下贯彻执行。那些具有全面性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工作部署以及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处理,都要在党委实际领导下进行。

党对公安工作的直接领导,就是要求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也应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直接领导。凡是党委要直接过问、检查和督促的,公安机关都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消息,不得向党委保密,不准消极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

做到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四条:(1)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2)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3)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4)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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