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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二章第三节:公安机关的权力

[日期:2008-01-28]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公安机关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行使公安权力的行为还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而公安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4.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
    以上特点表明,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特点,有助于认识公安机关权力的重要作用,并在公安实践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好地体现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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