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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复习二

[日期:2008-03-15]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75.(2)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必须是要约的相对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承诺必须是承诺人做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的承诺,都不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被称为新要约。

  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意外,该承诺有效。

  76.1Z302012 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2)履行地点。

  (7)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意外事故。

  (8)争议解决的方式。

  77.P66、(2)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

  3)缔约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

  4)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9.1Z302021(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80.1Z302022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1.P68、(3)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82.P69、3)•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按照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支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4)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支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5)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并不因此变更。

  83.P70、(2)同时履行抗辩权

  (3)异时履行抗辩权

  1)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适用条件: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③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④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义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义务:首先,通知义务;其次。当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84.11Z302033 (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2)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1)代位权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

  85.P72、(1)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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