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P73、(2)•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者撤销合同,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一方向受损害方承担损失责任。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违约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第二,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
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87.P74、(3)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实际履行:是指违约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违约金的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外;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
根据此条的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因而违反合同行为人依法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补充数量、特资处置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
3)赔偿责任
88.P75、5)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6)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7)定金担保的法律规定
89.P76、第一个黑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的条款。
当事人只能在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中选择一种方式。
90.P77、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91.P78、(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的法律规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意思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92.P79、(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2)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纯获利益的合同;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此外,还应当注意相对人依法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2)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行为有效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时,才属无效。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处分财产时,应当享有财产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但是,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93.P81、(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力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2)1)债权转让
(3)债务人转移义务
94.P82、5)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意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