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3)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2)·约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6.P84、担保形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保证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
97.P85、抵押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8.P86、(4)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1)质押: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即合同的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折价拍卖、变卖。
(2)2)·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依法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库、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99.P88 (1)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2)3)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00.P89(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将定金如数返还给对方。
101.P89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是指债券合同,我国《合同法》中称的合同,是指狭义上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02.P89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03.P90、合同的种类:
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
104.P91、建设工程纠纷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105.P93、(2)1)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2)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撤回仲裁申请;缺席裁决。
5)当事人自行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6.P94、 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107.1Z303013 诉讼程序
(1)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08.P95、(3)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第二审审理要求:
·事实清楚,维持原判决;
·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事实错误,重审或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以上诉。
109.P96、1Z303022 诉讼保全
(2)保全方法: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110.P98、(1)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2)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特殊类型的案件,也就是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
3)凡是法律明确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的法院。
111.P99、执行程序:
2)第二个黑点:③执行中发生异议的处理。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④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12.P100、(4)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明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