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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教育部确定我省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省份。为确保我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教育部有关试点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教师退出机制,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体系完善、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资格准入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完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要求,引导教师教育改革;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探索建立严格准入、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
三、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
(一)启动时间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时间为2013年秋季。
(二)考试标准
由国家制定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并统一命题。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国家确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
(三)考试对象
贵州省内(指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贵州省)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按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4年(含2014年)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已取得《贵州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两科合格证书者,在2015年前(含2015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可按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成绩作废,申请教师资格时须重新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对仅取得《贵州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单科合格证书者,可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省统一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书,并在2015年(含2015年)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可按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单科合格成绩作废,申请教师资格时须重新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四)报考条件
1.学历条件
申请人员原则上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2.其它条件
申请认定以上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须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考试内容与方式
1.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试点期间,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专业课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笔试科目一(《综合素质》)和科目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科目三(《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的考试纳入面试环节考察,必要时可进行笔试,各市(州)教育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3.考试方式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试方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六)考务工作
1.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管理全省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由省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面试考务工作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考试时间
笔试每年举行两次,具体时间执行国家考试时间规定;面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阅卷
省招生考试院负责试卷和答题卡的报送工作,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面试实行现场打分与考官集体评议结合的方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评分表的保管、存档等工作。
4.考试成绩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合格成绩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5.考试收费
试点期间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七)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严格审核申请人具备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
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定期核查。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我省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拟采用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2013年下半年启动试点工作。
(一)注册制度
根据教师任职年限等情况,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为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也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教师变更任教学校、任教学科(任教专业)等登记事项的,应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注册条件
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2.被聘为中小学在编教师;
3.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5.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办理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按现任教学段和学科注册;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在单一学段任教的按现学段任教学科注册;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等多学段并存的学校任教,且教学人员打通使用的情况下,凡在该校曾从事过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种类一致学科的教育教学的,可按所持教师资格种类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先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种类注册,限期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或限期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低段高聘”。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科注册,也可按现任教学科注册。
5.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互相通用,按申请人的申请类别注册。
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当有良好的师德表现、有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经年度考核合格。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
1.身体健康状况暂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逾期未申请定期注册的。
不具备定期注册条件的,将视不同情形给予暂缓定期注册、重新申请首次注册、不予定期注册或中止注册。
(三)注册时间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试用期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办首次注册。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四)注册试点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采取先行试点、逐步铺开的方式进行,选定遵义市为先行试点单位。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与“教学岗位”相适应的要求,遵义市对辖区内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持证上岗的新入职和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的进行注册试点工作。对已在编在岗但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要求在1年限期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限期内取得教师资格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首次注册;限期内仍未取得教师资格,以及取得教师资格但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贵州省教育厅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教师工作处和分管省招生考试院的厅领导任副组长,厅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二)组织政策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要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坚持统一政策、正确引导,加强对改革试点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营造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教育部成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负责处理教师资格制度改革日常事务。省招生考试院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分别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的考务组织管理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相应教师资格的认定。遵义市教育局需额外做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先行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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