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学院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农业推广硕士复试录取工作细则
来源: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处网 阅读:1011 次 日期:2015-01-19 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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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4〕43号)及《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4〕18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全国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在职攻读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农推指委[2014]2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农业推广硕士复试录取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1、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2、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二、组织实施

1、在职人员攻读农业推广硕士复试录取工作由学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实施。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部署。

2、相关领域、方向的复试工作由相应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由学院院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统筹安排本院的复试录取工作。

3、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复试录取工作。

4、复试组织学院根据承担的复试工作任务及考生生源、领域、方向等情况,成立若干面试小组,实施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小组应由3-5名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面试小组应指定1名组长,负责组织开展本小组的面试工作。

面试小组需另设秘书1人,一般由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负责记录面试情况并协助小组专家开展各项工作。

面试小组成员组成情况应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三、工作纪律

1、在职人员攻读农业推广硕士复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应按照保密工作的要求,坚守保密责任,严格执行各环节管理操作流程。

2、各学院应选派能正确执行招生政策、责任心强的在编在岗人员参加复试录取工作。

3、报考本校研究生的学校教职工或有亲属报考本校研究生的学校教职工,应事先提出回避申请,不得隐瞒,不得参加复试录取工作。

四、复试对象

1、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阶段测试,否则不予录取。

2、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考生参加复试的条件。

3、参加复试的考生需向学校提交复试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复试。

五、复试工作

(一)资格审查

1、按照国家规定,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在录取前完成,经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2、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和研究生处共同完成。相关的资格审查材料经学院初审通过后,汇总报送研究生处复审。

3、资格审查包括下列材料:

(1)《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原件,必须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成都信息工程学院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农业推广硕士复试申请表》;

(3)有效身份证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中级职称以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科研、获奖、认证情况的各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复试考核

1、复试包括专业笔试和综合面试两部分内容。

(1)专业笔试:按照招生简章的规定,组织报考不同领域、方向的考生参加专业笔试。考试时间为180分钟,满分为100分。

(2)综合面试:考察学生综合素质。面试小组要给出成绩和评语,面试情况应由小组秘书作好详细记录。面试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生,满分为100分。

各学院要规范面试流程、建立面试题库,采取考生随机抽题、专家提问等方式,从专业知识、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外语水平、职业背景、培养潜力等方面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查。

2、专业笔试由学校统一安排,综合面试由各复试学院组织实施。

3、各学院的面试安排需提前报研究生处备案。

六、录取工作

1、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考生参加全国联考和学校复试的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2、综合成绩=(全国联考总成绩÷2)×50%+(专业笔试+综合面试)×50%。

3、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将被认定为复试不合格,学校不予录取:

(1)专业笔试与综合面试的成绩总和低于100分者;

(2)在资格审查及考试过程中违规或弄虚作假者。

七、监督申诉

1、加强工作监督。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和研究生处将全面监督复试录取工作开展情况,对在复试录取工作中违反规定、循私舞弊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信息公开。学校、学院要及时公布复试安排、复试办法、复试动态,复试结果等信息。

3、开通申诉渠道。对复试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院及考生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纪监审办公室电话:028-85966476;研究生处电话:028-85966365。

八、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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