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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08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日期:2008-03-19] 来源:云南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作者: [字体: ]

附件1:

2008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专业 学位或学历 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时间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建筑学建筑设计 本科及以上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2年 2006年
建筑学学士 3年 2005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5年 2003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1年
专科 三年制毕业 9年 1999年
二年制毕业 10年 1998年
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环境艺术 本科及以上 工学博士毕业 2年 2006年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6年 2002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1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2000年
专科 三年制毕业 10年 1998年
二年制毕业 11年 1997年
其它工科 本科及以上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7年 2001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2000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9年 1999年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本表专业中加入了“环境艺术”。

 

附件2:

2008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专业 学历 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时间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本科及以上 建筑学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2年 2006年
相近专业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3年 2005年
大专 建筑学(建筑设计) 毕业 3年 2005年
相近专业 毕业 4年 2004年
中专(不含职业中专)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5年 2003年
相近专业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10年 1998年

注:1.“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环境艺术;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环境艺术;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本表本科及以上和大专的相近专业中加入了“环境艺术”。

 

附件3:

2008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参加知识题考试:

一、考生必须携带2B铅笔和橡皮参加考试。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结构”科目考试的考生,还必须携带无声、无编程功能的科学计算器。

二、在答题前,考生必须认真阅读印于封二的“考生须知”,必须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规定的栏目内,将姓名、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填写或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卷,不予评分。

三、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

参加作图题考试:

一、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二、考生必须携带以下工具和文具参加作图题考试:计算器、三角板一套、圆规、丁字尺、比例尺、建筑模板、绘图笔一套、铅笔、橡皮、订书机、刀片(刮图用)、胶带纸等,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还需携带2B铅笔。

三、正式答题前,考生必须认真仔细阅读本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试须知”,将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封面规定的栏目内。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还须将姓名、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填写或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

四、作图题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用黑色绘图笔绘制在试卷上。所有线条应光洁、清晰,不易擦去。各科目里若有允许徒手绘制的线条,其有关说明见相应作图题科目“考试须知”中的规定。

五、考生可将试卷拆开以便作答,试卷答完后由考生本人将试卷中的每一页按照试卷页码编号顺序用订书机重新装订成册,订书钉应均匀地订在图纸左侧距边缘15mm处。

六、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两个作图题考试科目中都有作图选择题列于试卷上,参加该两门作图题考试时,考生必须:1.完成作图任务;2.根据自己的作图对试卷上该道大题的每一道选择题作答,即在试卷上将自己对选择题所选择的答案进行填涂;3.完成填涂答题卡的任务。若漏做其中一项,均视为无效卷,不予评分。每一个选择题只能选择一个正确答案,且要求考生在试卷上对作图选择题所选的答案与答题卡所填涂答案必须一致。在填涂答题卡时,须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试卷上的选择题使用铅笔作答。

特别提请注意,作图题试卷出现下列情况按违规卷处理,不予评分,考试成绩记录为“违规”:

1、在试卷指定位置以外的其他位置书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2、使用彩色笔、铅笔、非制图用圆珠笔及泛蓝色钢笔等非黑色绘图笔制图;

3、将考场配发的草图纸夹带或粘贴在试卷上;

4、在试卷上做与考题作答无关的标记;

5、用涂改液修改图纸;

6、试卷缺页;

7、“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作图题科目的考试中未完成作图任务,或未对试卷上的选择题作答,或未完成填涂答题卡任务。

 

附件4: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工程等级     类型   特征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 8万平方米以上 2万平方米以上至8万平方米 5千平方米以上至2万平方米 5千平方米及以下
立项投资 2亿元以上 4千万元以上至2亿元 1千万元以上至4千万元 1千万元及以下
建筑高度 100米以上 50米以上至100米 24米以上至50米 24米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
住宅、宿舍 层数   20层以上 12层以上至20层 12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
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总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 10万平方米及以下  
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 1万平方米以上至5万平方米 1万平方米及以下  
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下  
特殊公共建筑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要求 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 抗震设防区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的一般超限高层建筑    
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 技术特别复杂 技术特别复杂    
重要性 国家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省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注: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

 

附件5:

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

注建[2004]6号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

根据近期工程勘察设计有关规范、标准修订和相关管理规章实施情况,经研究,特对2004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做如下调整:

1、规范、标准类:

2004年考试所使用修订后的规范、标准,以2003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原书目中包含的旧规范、标准同时废止。此原则适用于今后对书目规范、标准类内容的调整,即以本考试年度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实施的规范、标准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2、法规类:

鉴于《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第68号令)已废止,故今后不再将其列入考试书目;另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令第2号)替换原书目中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

为方便考生备考,请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各地人事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尽快通过各种传媒将此文件内容通知有关考生。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6:

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建[2007]2号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现就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五年制建筑学学士学位或五年制建筑学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五年制建筑学本科毕业需5年;五年制建筑学学士需3年;建筑学硕士及以上需2年。
3、职业实践要求:满足《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使用说明见附件一。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建筑学专科毕业需3年;建筑学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需2年。
二、报名材料
参加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建筑设计年限证明;
3、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4、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须提交《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三、报名办法
(一)每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要求可登录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pqrc.org.cn)查询,具体考务信息可登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查询。
(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报名办法,按申请人参加考试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为了解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情况,请各地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协助完成有关信息的汇总工作,并于考试报名结束后30日内,将台湾地区居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报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各地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在考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8313351;010-68318704;通信地址:北京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际联络处,邮编:100037。
附件:
1、关于台湾地区居民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说明;
2、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汇总表。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关于台湾地区居民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说明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注建【1999】21号),完成规定的职业实践内容。台湾地区居民的职业实践内容可将其在台湾地区和大陆完成的职业实践一并计算。

一、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可向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领取《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及编号。

二、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进行职业实践,应按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注建【1999】21号)的规定和程序完成职业实践内容,并按《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要求进行填写。

三、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地区进行职业实践,应按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的要求完成职业实践内容。考虑到台湾地区建筑师的实际情况,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栏目作如下说明:

1.台湾地区居民可自愿选定一名本设计单位的建筑师担任本人各项职业实践内容的指导人,每项职业实践内容完成后,指导人在 “指导人评价”一栏中予以说明评价并签字确认。

2.“项目名称”指职业实践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名称,该项目既可以是台湾地区的,也可以是大陆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3.“项目等级”参照大陆《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大、中、小型填写。

4.“备案单位”指台湾地区居民所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备案单位应审查监督其在本单位的职业实践内容。变更单位后,本人应及时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交新单位盖章备案。

附件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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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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