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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考试国家资格标准

[日期:2008-03-25] 来源: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作者: [字体: ]

《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考试国家资格标准》全文下载

1.1 职业名称

物业管理员。

1.2 职业定义

指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申报条件

——物业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结业证书。

——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和物业管理师的能力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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