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公告:云南省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第4号)
来源:云南法制报 阅读:2035 次 日期:2010-11-26 15: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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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云南省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已于11月20日公布。云南省司法厅已向各州、市司法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州、市司法局将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应试人员可于11月20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的州、市司法局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主、副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的规定,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核查后的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应试人员的核查分数申请由各州、市司法局受理后逐级上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经司法部确定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应自2010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的州、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名地的州、市司法局办理本人报名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州、市级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户主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一式两份,一律使用A4纸复印。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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