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巨款后“人间蒸发”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1909 次 日期:2008-04-23 07: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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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黄×锋,以“合作开展业务、每月可分红1—1.7万元”为诱饵,先后骗取多人的资金共73.4万元,并随后将手机停机,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一年多之后,黄×锋最终落网。近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了这起案件,开平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锋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检察官提醒市民,对一些以有保底收益、高额分红等为诱饵寻求合作的,要打醒十二分精神,以防受骗上当。

  骗取巨款后“人间蒸发”

  据了解,2005年4—9月期间,黄×锋利用未年检的佛山市东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声称与人合作开展运输业务,期限3个月至1年,每月分红不低于1万元至1.7万元,先后骗取了张×强10万元(分红1万元),骗取黄×东、黄×父子20万元(分红3万元,还款3万元),骗取李×旋23万元(分红3.4万元),此外,他还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向李×旋借款6.4万元,向司徒×庆借款8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向罗×锦借款6万元,并约定在10日至1年内还款。黄×锋骗得以上款项共73.4万元后,除了支付分红、还款及利息外,再没有履行约定,并将手机停机,断绝了与被害人的联系。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年多过去了,张×强等被害人均没有收到黄×锋的消息,但黄×锋犯罪的行径始终逃不脱恢恢法网。2006年12月31日,受害人黄×东在开平市三埠区祥龙发现了黄×锋,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随后,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了这起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不具备经营资格的运输公司,以开展运输业务的名义,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分红为诱饵和以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与被害人张×强、李×旋、黄×东、黄×、司徒×庆、罗×锦签订协议书和借款等合同,从中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刘志聪 通讯员 朱劲松)

  □ 检察官视点

慎防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以合同作掩护、手段狡猾、不易识别、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对此,市民要打醒十二分精神。

  虽然合同诈骗的手段狡猾,但只要在合作中坚持做到“认清人”、“看紧货”、“慎签字”,查清楚对方底细,在签订合同、签单证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一般就能够防止被骗。

  具体来说,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预防措施:

  1、对对方的真实身份进行审查,主要是对对方提供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对对方的履行能力和资信能力进行调查,主要是采取向工商管理机关和银行调查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有资本、负债情况,或通过第三方了解其资信能力。

  3、设定有效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形式,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4、办理合同公证,请公证机关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充分利用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急于求成。

  6、对对方的履行情况细致地进行检查验收,包括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

  7、发现对方存在诈骗嫌疑时,应立即停止履行,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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