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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作弊或违规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15—19条之行为者,还将立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有下列20—23条之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该项或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1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8.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19.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20.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21.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22.组织团伙作弊的;
23.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24.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三、有上述第22—24条作弊行为之一的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教育考试机构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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