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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日期:2008-05-04]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1、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具体内容和条款较多,需掌握的知识点范围比较广,考生从原则上掌握更方便,可行。

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是:

平等:三个方面。

自愿: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

公平:强调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诚实信用: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终止后。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注意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2、熟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现行合同法只调整狭义的合同。

有些合同虽称之为“合同”或“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如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婚约、收养合同等)、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和政府间协议等。

注意判别哪些是不受合同法调整的。

3、了解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属于(A)。

A、单务合同

B、双务合同

C、诺成合同

D、要务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例: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是(C)。

A、从合同

B、不要式合同

C、诺成合同

D、实践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例:甲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随后又与保证人签订了相应的担保合同。现双方在合同权利义务方面发生纠纷,经人民法院认定其材料供应合同无效,此时担保合同(C)。

A、有效

B、部分有效

C、无效

D、有效性不确定

其中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供应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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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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