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招聘条件
(一)符合本公告及考核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 。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 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18周岁以上”是指1998年10月24日以前出生(含10月24日),“45周岁以下”是指1970年10月24日以后出生(不含10月24日),“40周岁以下”是指1975年10月24日以后出生(不含10月24日),“35周岁以下”是指1980年10月24日以后出生(不含10月24日),“30周岁以下”是指1985年10月24日以后出生(不含10月24日),“25周岁以下”是指1990年10月24日以后出生(不含10月24日);
4. 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考核招聘条件中要求相应工作经历的,其计算时间截至2016年10月24日,不含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经历;
5. 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考核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合格;
6. 符合有关回避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 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3. 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
6.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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