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致2017年美术统考考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来源:山东省东营市教育局 阅读:91600 次 日期:2016-12-14 15: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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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家长、各位考生:

你们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就要开始了,为了让大家了解考试有关信息,更加顺利地参加考试,我们对考生易忽略的问题进行归纳并印发此材料,请仔细阅读。

一、考试科目、时间

美术统考将于2016年12月18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8∶30—11∶30:造型基础 14∶00—17∶00:色彩基础

二、注意事项

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维护考生权益,我市所有考场安装有电子监控系统,对考试进行实时监控和全过程录像,与教育部、省网上巡查系统互联,教育部、省可实时查看到我市每个考场的图像;利用电子签到系统,对考生的身份证信息及指纹信息进行核对;配备无线信号屏蔽器和金属探测器;公安等部门在考点及周围不间断巡逻,周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高科技产品作弊的行为。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生除携带必需的身份证、准考证和文具之外,不要携带大型包裹进入考试大楼,存放在考场门口外的物品尽量使用透明袋封装,考生误带入考场的考试非必需物品,监考人员将收集到讲台存放。

(二)为加快进场速度,请考生不要佩带金属饰物;考场内配备了石英钟,严禁携带手机、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开考后,如发现考生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是否使用,均按作弊处理,并记录进考生个人诚信档案。

(三)考生在考前要认真学习《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场规则》,不得使用定影液及同类产品喷涂答卷或画面。

(四)为使每位考生拥有一个良好的竞技状态和考试环境,请考生和家长务必注意饮食卫生、住宿和交通安全,请各位家长在考试过程中不要在考场周围聚集逗留。

(五)广大考生及家长对于个别发布并传播出售所谓“试题”的信息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避免对考生产生误导,影响其正常发挥。

(六)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考试咨询和举报电话:8332514、8328330、8338710。

在此,市教育招生考试院郑重提醒: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违纪作弊者,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凡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的作弊行为者,其所报名参加本年高考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并提供给高校和社会用人单位作为参考依据,违纪作弊行为将会对考生个人今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已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新增了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对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同时,希望广大考生积极配合,树立“诚信考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的思想,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文明应考。

最后,预祝广大考生取得优异成绩,实现自己美好的理想!

东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6年12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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