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扬州市江都公证处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扬州司法行政网 阅读:882 次 日期:2013-05-10 15: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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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扬州市江都公证处拟招聘公证工作辅助人员4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范围及对象

扬州地区户籍,3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表现好。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政历清白,身体健康。

4、具有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及相应的等级证书。

5、具有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原则,面向社会发布招聘简章,组织报名,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17日。每天上午9:30一12:00;下午3:00一5:30。

2)报名地点:江都公证处(人民路16号,玉带桥旁)。

3)报名要求:报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及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此外,应届毕业生还须持学生证、学校开具的双向推荐书和鉴定;社会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政历鉴定(要注明档案所在地并加盖档案所在地公章);

4)报名人员须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2、考核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时间另行通知(参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并与报名时使用的相一致)。

3、聘用

考核合格者,由江都公证处聘用。聘用人员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试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自谋职业。

四、待遇

试用期间,月薪人民币1200元。签订聘用合同后,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规定个人承担部分自理)。

五、本简章由江都公证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6552702(办公室)、86554456(公证处)。

扬州市江都公证处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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